賢德法師
一九二九年出生於中國廣東省海康縣,十七歲披剃出家。一九四九年在大嶼山寶蓮禪寺求受三壇大戒。其後,隨海仁老法師學習楞嚴、法華、維摩、金剛及教觀綱宗等經論。後又隨敏智老法師學習因明,五八年,由香港東蓮覺苑己故苑長,林楞真居士送往日本京都佛教大學就讀四年,六二年畢業後,轉入京都龍谷大學研究院修讀碩士課程,研究唯識思想,二年後,再轉上東京立正大學研究院,讀博士課程三年,專研華嚴思想。一九六八年被聘入香港能仁書院(佛教專上學院)擔任佛教學,佛教史及日文科。七四年任哲學系主任,八六年陞任能仁書院院長,一九九一年退休移居加拿大,九四年起擔任溫哥華東蓮覺苑苑長。
第一章 因明與一般論理學
(甲)因明意義及其法則
「因明」,梵語hetuvidya,音譯醯都費陀,為五明之一,乃印度之論理學。「因」,梵語hetu,指推理的根據,理由、原因。「明」,梵語vidya,即顯明、知識、學問。所以「因明」的意義,是指舉出理由而論證的論理學。換言之,「因明」是由思想的推理,研究其問答言論形式法則的一種科學。所謂思想推理者,是在萬有事物中,根據已知界之關係誰知而比較未知界的真理。其中思想與語言有密切不可分離關係,因為發表思想必須借用語言,發表語言時必由思想。「因明」是用問答言論形式法則研究問題。即甲將未知界的事件,或已知界的事物問於乙,乙用語言發表其推知的事物,甲聞乙之解答合理者則認可,不合理著則辯論之,彼此互相用語言而論究問答真理。問答言論中,具有資料及形式,問答之言論事件即資料;問答言論之方法即形式。資料雖無限,不能一一盡舉,而形式其數有限,以一定不變,始認同為一。言論形式法則有二:一、事物間必然規律;二、準據人所主張義理之目的。前者名必然法則,後者名當然法則。今因明屬當然法則,若不遵守法則,則不能問答言論,且往往會走入誤謬,不能達其目的。科學是依當然法則,探討萬物原理,始稱標準科學。因明亦以當然法則問答言論,所以因明亦屬標準科學。
(乙)因明學與西洋論理學之同異
因明學,即東洋論理學,與西洋論理學相疋敵,今就其兩者同異點略述如下:
一、因明學與論理學之類同:西洋論理學分有演繹法(Deduction)與歸納法(Induction),演繹法是由普遍原理,以推斷特殊真像,如云:「人歸納法(Induction),演繹法是由普遍原理,以推斷特殊真像,如云:「人獸草木皆有死,而人獸草木皆為生物,故知凡生物皆有死」。近世科學昌明,賴此方法之力居多。
論理學中的演繹法又分直接推理與間接推理,間接推理中分為:第一大前提,第么小前提,第三斷按三段論法。
因明學,依歸納法而得演繹法,而定其推理方法:第一為宗,第二因,第三喻作為規則,名三支作法。所以論理學的三段論法,與因明學的三支作法,在論法上彼此相同。
又西洋論理學與因明學,都同依已知而誰理未知為論法:邏輯論理學的演繹法,是依歸納法原則大前提,由此推理一部份未知事物,其推理三段論法中,用中間之語稱為媒語。此媒語與前後命題關係而得斷案。而因明學亦依歸納法。「觀察實驗喻依之事物,如合作法、離作法,持普通原理,推理未知一部份的事物,而其推理之三支作法中,一支名「因」,此「因」攤與「喻」和「宗」有關係,始能決定「宗」的成立。所以論理學與因明學在論法上亦彼此有相同之處。
二、因明學與論理學之不同處
不論邏輯的論理學,或因明學,雖都是研究思想語言法式的一種科學,但若對照其彼此研究目的,則有差異不同。邏輯的論理是依語言而攻究思想為主眼。真正推理個人思想;而因明學,則依思想點而窮究語言為主意,故以立敵相對問答言論以悟他為目的。此即不同之一也。
其次若以邏輯三段論法與因明三支作法對比之,則邏輯學之「大前提」即因明同喻中之喻體合作法。邏輯之「小前提」即因明之「因」。邏輯之「斷素」即因明之「宗」。因明同喻中有喻體喻依,異喻中亦有喻體喻依,所以因明的三支作法與邏輯三段論式,在次序上全然逆對不同。